林学与园林学院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9-09-02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院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工作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非我院计划内教学、科研及对外服务,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上报学院,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同意后方可进行。

3.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由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中心工作,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日常工作。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批准聘任或任命。

4.实验中心建设与撤销,由学院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实验中心用房、实验仪器、设备及辅助设施由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调整、购置、使用,任何人、任何实验室不能私自利用实验中心财产从事非本院教学、科研活动。

5.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依据校院管理制度执行,其职责依据《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其工作业绩考核依据校院管理制度执行。

6.实验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是实验中心的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财产的购置、管理、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损坏赔偿依据《实验室损坏仪器、设备赔偿制度》执行。实验中心专职技术人员对损坏了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修好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7.实验中心的安全及检查依据《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8.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应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其它制度,违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处罚。

9. 凡指导实验的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应填写《使用实验室人员每日每次登记表》、《实验课记录本》有关表格或记录,与实验室责任人办妥交接手续,未办交接手续出现问题由指导教师承担责任。

10. 院定期实验中心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 本条例未涉及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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